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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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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单位、个人在深圳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无线电台(站)(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除外)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
  1、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15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操作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证书》)。
  3、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GB12046—89)、《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3421—92)和《发射机频率容限》(GB12572—90)等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
  4、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5、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法律依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23日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字[92]15号文发布)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 21 号文发布)第二十条)
  (注:相关表格下载地址见 http://www.szradio.gov.cn/table/index.htm )
  (二)微波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19号文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注:相关表格下载地址见 http://www.szradio.gov.cn/table/index.htm )
  (三)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
  印件1份);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6]8号文),本《实施办法》)
(注:相关表格下载地址见 http://www.szradio.gov.cn/table/index.htm )
  (四)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包括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1、 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 国家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3、《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或《直放站技术资料表》;
  4、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或《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注:相关表格下载地址见 http://www.szradio.gov.cn/table/index.htm )
  (六)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
  1、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
  2、《操作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3、《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注:相关表格下载地址见 http://www.szradio.gov.cn/table/index.htm )
 (七)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核定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同意组建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的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89]131号文))。
  (八)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台(站)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注:相关表格下载地址见 http://www.szradio.gov.cn/table/index.htm )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和《直放站技术资料表》等申请表格均可在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table/index.htm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或到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执照)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电台执照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发;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授权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其他台站的行政许可均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卫星地球站、微波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上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5、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批复申请人;
  6、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核发电台执照。
  (二)除(一)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电台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法律依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部无[1999]424号文)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三、收费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征收无线电管理费。按年度征收。
  (收费依据:1、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7号)
  3、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附后,或见网址: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十四、年审
  无 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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