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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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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6一、行政许可内容
  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地价款;
  4、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原设计文件、图纸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规划局其它业务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涉及修改法定图则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规划审批---土地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规划部门收回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新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规划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文件在申请人补交地价后重新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准许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批文;
  2、《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许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批文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后,方可改变房地产使用性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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