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2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准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颁布)第十六、十七条;
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1月27日通过)第二十一、二十八条;
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十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
2、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1月27日通过)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颁布)第十六、十七条,《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七、八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对水工程、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
(规定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小(一)型、中型和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各区水务部门:小(二)型以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小(一)型、中型和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各区水务部门:小(二)型以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相应水务部门递交申请资料——水务部门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
十、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两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方可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十三、许可收费
无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