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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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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的单位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3份,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3、研制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

  4、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回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3月24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8号文发布)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有效期由其在批件中核定。

  (法律依据:《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后,方可按核定的参数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

  (收费依据:1、注册登记费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收取,每次15元;

  2、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附后,或见网址: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十四、年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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