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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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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4、《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满足河道管理及防汛的要求;
  2、与河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3、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粤水管[2002]50号)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专题报告的结论可行(项目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通过)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通过)第八条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设计图;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
  (规定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粤水管[2002]50号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水务局递交申请资料——水务局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两年内未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方可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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