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8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51号颁布、1998年1月18日35号令修订)第八条;
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十六、二十条。
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市水务局“提请解释城市供水定义请示”的答复》(1998年9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常函[1998]2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2、符合当地经济和人民生活需要;
3、设计文件达到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4、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5、拟建项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6、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它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颁布)第七、十三、十四条、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颁布)第三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月21日通过)第三、四、八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1988年12月20日颁布)第九条;《室外给水设计规范》(1986年5月22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标[1986]805号文《关于发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通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1998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标[1998]14号文《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泵站设计规范》(1997年6月2日建设部建标[1997]13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1998年8月24日建设部建标字第19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二)初步设计
1、符合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的要求;
2、设计文件达到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3、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它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颁布)第三、六、二十五、二十六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4年5月17日建质[2004]16号《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4月21日建设部建质[2003]84《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1988年12月20日颁布)第九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修正)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颁布)第十七条、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
1、书面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资质证明;
4、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
(规定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颁布)第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一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2月21日通过)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初步设计
1、书面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所取得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或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
4、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资质证明。
(规定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水务局递交申请资料——水务局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可性性研究报告审批领取《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务机关的审批文件,无期限规定。
十二、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或设计施工。
十三、许可收费
无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