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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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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取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符合条件者即给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程序;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3、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的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4、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5、符合取水许可的程序规定。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公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令第6号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条;《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年12月6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颁布)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预)申请书(4份,表格附后);
  2.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取水地点、数量、方式、用途、水质现状和要求;
  4.量水设施、节水措施和污水处理措施;
  5.水文地质资料;
  6.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副本。
  (规定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公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第七条;《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年12月6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颁布)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或《取水许可预申请书》,该表格可在本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水务局递交申请资料——水务局审批——申请人领取《取水许可证》或者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十二、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其规定取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许可事项不收取手续费。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深府[1996]340号)和深物价函[1996]43号规定,对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所依法取用的水资源进行收费,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是:
  (1)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
  (2)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它地下水每立方米10%。
  目前执行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是:(1)地表水:蓄水每立方米0.04元,江河水每立方米0.02元。(2)地下水:矿泉水每立方米5.76元,地热水每立方米4.32元,其它地下水每立方米0.14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期限超过一年的,市水务局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审,主要内容包括:
  (1)取水人的法定代表是否变动;
  (2)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3)取水量年内分配是否变化;
  (4)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良水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5)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6)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7)退水的水质是否达到《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和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中规定的要求;
  (8)其他事项。
  (规定年审的法律依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令第6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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