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深圳市户籍员工就业转失业登记;
2、办理深圳市户籍失业人员登记;
3、负责《深圳市失业员工证》的年审、换发新证及遗失补办;
4、办理深圳市失业员工再就业手续;
5、办理深圳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6、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审;
7、代办失业员工、内退人员退休手续;
8、办理深圳市户籍居民就业登记手续;
9、接受失业员工困难认定申请,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并对其一对一指导;
10、审核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情况,出具认定证明;
11、兑现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补贴;
12、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费用的审核、结算;
13、开展托底安置工作;
14、办理《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
15、负责失业员工档案管理(保管、调档、查档)工作;
16、初审宝安区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认定。
二、业务办事指南
(一)、深圳市户籍员工就业转失业登记
凡深圳市户籍员工,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因与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有求职愿望的,均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 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手续,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属深圳市户籍员工;
(2)工作期间已按规定办理了劳动用工手续(其中由市外招调入户的,在本市工作时间须满一年以上);
(3)工作期间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有效的劳动合同;
(4)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并办理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有再就业的愿望。
2、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程序
第一步:参加公共就业指导学习。
凡需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均应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的公共就业指导课的学习,就业指导课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
(2)失业人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义务;
(3)政府提供的就业服务项目;
(4)就业形势分析;
(5)求职技巧等。
第二步:填写《深圳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本人档案等相关资料,经审验合格后,即可领取失业员工证
参加公共就业指导课和领取失业员工时,均需本人亲自到场,不能由单位或其他人代办。本人档案可由原单位密封好后交员工本人携带。按规定,档案内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工呈批表或调动通知书;
(2)《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
(3)劳动合同书;
(4)已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5)属市外调入的,还需提交完整的内地档案材料。
此外,还应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并交验身份证原件。
3、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有关的问题
(1)原工作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2)本市居民就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所有员工均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现离开单位的原干部身份员工,须由原单位代其办理相关全员改制手续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3)办理失业登记不受已离开原单位时间的限制。
(4)如果出现身份证号码与他人重复或错误、一人拥有多个身份证号码等情况时,应由其本人先到公安部门办理核定(变更)手续,同时还应确保本人在社保部门和在公安部门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及相关记录一致,然后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5)与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如已申请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的,须在仲裁或诉讼程序完成后,再办理失业登记;
(6)仍在正常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员工,不能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不能参加除法律、政策另有规定之外的各项社会保险。
(7)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市管用人单位的失业员工在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区管用人单位的失业员工在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二)、深圳市户籍人员失业登记 1、凡深圳经济特区常住住户口(宝安辖区居民)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办理《深圳市失业人员证》:
(1)年满16周岁以上符合劳动年龄的失业人员;
(2)随迁(随军)人员;
(3)社会失业青年(含应届毕业生);
(4)农村城市化原居民;
(5)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干部、职工(出具所属从事局、劳动局的有关证明文件);
2、办理《失业人员证》应提交的资料:
(1)居委分证明;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一寸近照一张;
备注:凡已办理市内招工手续或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不予办理。
(三)、《深圳市失业员工证》的年审、换发新证、遗失补办
《深圳市员工证》的首页注明了该证件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应及时携带该证到原办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或换发新证,否则证件作废。
如果遗失了《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应立即补办。补办程序是:
1、登报声明挂失;
2、失业员工持报纸刊登的遗失启事、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和一张一寸免冠近照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四)、深圳市失业员工再就业手续
1、出具就业单位的接收函;
2、提供本人《失业员工证》及回执; 3、签名;
4、档案封好交其本人及单位。
(五)、《深圳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1、凡深圳特区常住户口(宝安区辖区居民)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办理《深圳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1)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符合劳动年龄的失业人员;
(2)随迁(随亲)人员;
(3)社会城市化原居民;
(4)社会失业青年(含应届毕业生);
(5)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干部、职工(出具所属人事局、劳动局的有关证明文件)。
2、应提交的资料:
(1)聘用单位开具的《聘用书》;
(2)居委会证明; (3)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一寸近照一张。
(六)、《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年审
1、申领条件
(1)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2、需提交资料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失业员工证、近期社会保险清单、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3张。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居民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近期社会保险清单、失业员工证(或失业人员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3张。
3、申领程序
(1)查验上述材料;
(2)填写《深圳市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加盖公章);
(3)公示三天后领证。
4、《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
《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失业人员必须在每年2月30日前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审需提交本人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七)、代办失业员工退休手续
失业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当月的20日之前,到宝安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以下退休材料:
1填写《员工养老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收原件);
3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八)、深圳市户籍居民就业登记
1、 深圳市户籍居民初次就业登记手续
(1)应提交资料:①户口本 ②失业人员证;
(2)办理程序: ①提交资料;
②填写《深圳市居民就业登记表》并按表中要求到有关部门签章;
③填写《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并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④签订劳动合同书;
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深圳市户籍员工再就业登记手续
(1)应提交的资料:《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
(2)办理程序:①原单位在《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上加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章;②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③劳动部门办理再就业登记手续。
3、全员改制手续
(1)应提交资料:进入深圳的调令原件(工人提交劳动局发出的《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书》;干部提交人事局发出的《调干通知书》,大学生分配提交人事局发 出的《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转业干部提交《转业干部介绍信》)
(2)办理程序:①提交资料;
②填写《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并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③签订劳动合同书;
④劳动部门办理全员改制手续。
(九)、困难失业人员认定及招用困难失业人员的奖励补贴实施程序
1、求职愿望强烈、就业难度较大、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捡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
2、认定困难失业人员的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1)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且已登记失业六个以上的;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3)夫妻双方均失业3个月以上;
(4)家庭中有长期重大病患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5)连续失业3年以上并未交纳养老保险的。
3、应提供的材料
(1)失业员工证;
(2)户口薄;
(3)夫妻双失业的,需同时提供配偶方失业证明;
(4)单亲家庭的,需同时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
(5)连续失业3年以上的,需提供近期打印的社保清单。
(6)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求职登记表》和《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登记表》(表格在就业中心领取)。
4、享受招用困难失业人员奖励补贴的条件
(1)用人单位现在能够提供空缺的就业岗位(没有固定工作场所和薪金的推销、促销类的岗位除外),并招用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推荐的特困失业员工。 (2)招用困难失业人员后30天内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再就业手续(包括:凭失业证和单位转档证明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接转员工档案、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再就业登记、到区社保局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
(3)双方约定时间签订〈招用特困失业员工补贴协议书〉。
(4)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月后(即按协议的规定发放三个月以上工资和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可以开始申领奖励补贴。
5、奖励补贴的项目与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特困失业人员的,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200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2551元)的60%(合1530元)为标准,对其岗位工资进行托底。即,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上述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招用特困失业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3)用人单位招用特困失业人员的,按市社保局规定的最低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企业应缴部分的80%(合193.78元)进行社会保险补贴。
(4)对个别冷僻的工种,用人单位可先招用特困失业人员随岗培训后再录用,培训期间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每月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200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2551元)的40%(合1020.4元)标准支付特困失业人员的生活费;随岗培训失业人员的生活费由培训部支付;企业正式办理完录用手续后,另按每人300元管理费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
(5)用人单位直接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招用特困失业人员的,可按每接收一人500元的标准领取一次岗位补贴。
(6)用人单位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失业人员招聘专场会,招聘摊免费。
6、领取补贴的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失业人员的托底工资先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时先行垫付给员工,再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奖励补贴、社保补贴、随岗培训管理补贴一起结算给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领取并填写〈招用(推荐、派遣、随岗培训)困难失业人员补贴支付表〉(在就业服务中心索取),并提交有关资料。
(2)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
(3)就业服务中心在核实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用失业人员的各种奖励补贴及垫付款直接打入单位的银行帐号。
(4)用人单位领取补贴应提交的资料:
①《招用(推荐、派遣、随岗培训)困难失业人员补贴支付表》;
②《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失业人员花名册》;
③《员工劳动手册》,核对原件;
④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对原件;
⑤有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或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核对原件并留本人所在页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发放工资的材料;
⑥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为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材料。
注:个人资料统一用A4纸复印并单独装订。
(十)、用人单位招用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安置奖励实施程序
1、领取条件
(1)招用已在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35岁以上(含35岁)的失业人员; (2)与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为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
2、奖励标准
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奖励1000元;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奖励3000元;签订三年或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奖励6000元。
3、领取程序
(1)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后,填写《深圳市(区)招用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安置奖励领取表》与《招用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交录用失业人员的有关资料;
(2)就业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内核对单位提交的资料,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资料退回用人单位并注明原因;
(3)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实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打入单位的银行帐号;
(4)安置奖励费分期领取:一年合同分2期,履行合同3个月后领取500元,合同履行期满后领取500元;两年合同分3期,第一个合同年度履行3个月后领取500元,第二个合同年度履行3个月后领取1000元,合同履行期满后领取1500元;三年或以上合同分四期,第一个合同年度履行3个月后领取1000元,第二个合同年度履行3个月后领取1500元,第三个合同年度履行3个月后领取1500元,合同履行期满后领取2000元。
4、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深圳市(区)扫用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安置奖励领取表》(在就业服务机构索取);
(2)《招用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花名册》(在就业服务机构索取)及已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员工劳动手册》(查验原件);
(4)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验原件);
(5)有员工签名的工资表或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原件及本人签名页复印件;
(6)已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清单(到市、区社保局打印)。
注:个人资料(2至6项)统一用A4纸复印并单独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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