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0一、行政许可内容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十七条;
3、《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12月26日通过)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业主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2、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3、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4、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8年1月7日发布)第二、三、五条。)
(二)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报告应由业主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2、符合综合规划及供水规划,遵守防汛抗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12月26日通过)第二、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8年1月7日发布)第二、三、五、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业主委托设计合同;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
3、项目建设建议书(大、中型项目)及立项批复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
5、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
(二)初步设计:
1、业主委托设计合同;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文件;
5、用地蓝线图或国土部门同意用地的意见;
6、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规定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小(一)型及中型水库、引水工程;
各区水务部门:小(二)型以下水库、山塘。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小(一)型及中型水库、引水工程;
各区水务部门:小(二)型以下水库、山塘。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部门递交申请资料——水务部门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务局的审批意见,两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工程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进行设计和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