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7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十七条;
4、《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4日通过)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项目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2、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3、符合流域、区域等规划,并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8年1月7日发布并执行)第二、三、五条,《堤防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1999年2月14日颁布)第十九条。)
(二)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报告应由具有项目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2、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3、对设计对象通盘研究,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规定项目的各项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通过)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8年1月7日发布并执行)第二、三、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设建议书(大、中型)项目及立项批复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等。
(二)初步设计:
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
3、用地蓝线图或国土部门同意用地的意见;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审意见等。
(规定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水务局递交申请资料——水务局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规定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通过)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务局的审批意见,无期限规定。
十二、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或设计施工。
十三、许可收费
无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