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第一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式进口
(一)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
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
第1及第5项材料也可在我办网站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第二类: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
(一)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需要在国内使用的,需提供临时使用频率台(网)的许可文件;
(二)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2、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3、 第一次申请需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
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
第1及第4项材料也可在我办网站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第八条、第十二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月30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广发技字[2002]585号文)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进关审查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业务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关批件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进关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进关批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用户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
(收费依据:1、注册登记费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收取,每次15元;
2、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附后,或见网址: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十四、年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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