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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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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授权的供水区域内从事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市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2003年3月21日深圳市政府令176号发布)第八条;
  3、市人大会常委会《关于深圳市水务局“提请解释城市供水定义请示”的答复》1998年9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常函[1998]2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监督部门授权的供水区域和用户;
  2、具备对城市供水工程进行运行管理和维护更新的设施和人员配备;
  3、能向供水区域内所有用户提供连续的、足量的符合国家水质、水压标准的城市供水;并能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满足行业服务标准的抄表、收费和用户供水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服务;
  4、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有水质检测的设施和人员配备,水质检测的项目和频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通过)第三十九、四十条、五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批准的供水范围;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盖章,核对原件);
  3、企业从事城市供水的经历以及人员和设施配备情况表(1份,盖章);
  4、企业制定的有关城市供水生产运行、水质检验和经营服务全过程相关的管理制度(1份,盖章)。
  (规定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通过)第三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水务局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和经营城市管道供水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同授权期限。
  十二、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和授权证书后方可从事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
  十三、许可收费
  无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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