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授权的供水区域内从事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市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2003年3月21日深圳市政府令176号发布)第八条;
3、市人大会常委会《关于深圳市水务局“提请解释城市供水定义请示”的答复》1998年9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常函[1998]2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监督部门授权的供水区域和用户;
2、具备对城市供水工程进行运行管理和维护更新的设施和人员配备;
3、能向供水区域内所有用户提供连续的、足量的符合国家水质、水压标准的城市供水;并能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满足行业服务标准的抄表、收费和用户供水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服务;
4、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有水质检测的设施和人员配备,水质检测的项目和频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通过)第三十九、四十条、五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批准的供水范围;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盖章,核对原件);
3、企业从事城市供水的经历以及人员和设施配备情况表(1份,盖章);
4、企业制定的有关城市供水生产运行、水质检验和经营服务全过程相关的管理制度(1份,盖章)。
(规定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通过)第三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水务局审批——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和经营城市管道供水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同授权期限。
十二、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和授权证书后方可从事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
十三、许可收费
无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