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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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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3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重新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3月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00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0号,2004年7月8日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其产品范围包含申请注册的产品;
  2、产品应有注册标准;
  3、产品应有全性能测试报告;
  4、产品应有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说明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1、《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申请表》(一份)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原注册证原件及说明书批件原件;
  4、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5、产品全性能自测报告;
  6、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场所、人员、设备)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7、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增加适用范围的重新注册,递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2、3、4、5、6、7;
  企业生产地址改变后,已注册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的,递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2、3、5、6,并需递交场地增加或变更情况及产品无变化的真实性承诺;
  已注册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停产两年以上再生产重新注册的,递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2、3、4、5、6、7;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到期重新注册的,递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2、4、5,并需递交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申请表》。表格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da.gov.cn)的下载区下载或到深圳市行政审批大厅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材料——受理——审查——核发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四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该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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