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4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的单位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型号核准证
1、申请书(原件1份,
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打印盖章);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3份,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3、该型号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
4、说明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5、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1及第2项材料也可在我办网站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无管[1997]12号文发布)第六条)
(二)生产许可证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申请单位情况申报表》(许可证表1);
3、《无线电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申报表》(许可证表2);
4、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型号核准证原件(查验后退还原件)、复印件1份(产品100%外销的,不需提供此件,而提供100%外销证明文件,如经贸部门备案的加工合同、批准证书等);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1、第2、第3项材料也可在我办网站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1999年4月26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部无[1999]363号文发布)第二条、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申请单位情况申报表》(许可证表1)、《无线电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申报表》(许可证表2)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无线电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型号核准证,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生产许可证,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型号核准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二)生产许可证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考察企业,写考察报告;
3、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4、无管办领导审批,
5、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权在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时核定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无线电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根据《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有效期核定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第二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按核定的生产项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
(收费依据:1、注册登记费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收取,每次15元;
2、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附后,或见网址: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十四、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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