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1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
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频率或呼号的决定。但对于频率或呼号用于非经营性的申请,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3、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4、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适用于指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发布),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table/index.htm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6楼大厅一站式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许可;
审批权限不在市本级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上报省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审批权限在深圳本级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业务处协调、预指配频率;
5、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监测预指配频率;
6、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签发上报文件;
4、上报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5、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和呼号使用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有效期为五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十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令第20号文发布)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2000年4月26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国无办[2000]9号文发布)第一条、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十三、收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收费依据:1、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2、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附后,或见网址: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十四、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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