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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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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 一、行政许可内容
  境内机构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国发〔2000〕15号)第二条。
  (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三)《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1996年4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外资〔1996〕751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月深府〔2002〕1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2002年11月计办外资〔2002〕158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企业大全搜企网www.QIYE.gd.cn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经济发展规划与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
  (二)项目应符合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投资方向,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出口或替代进口,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状况,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
  (三)项目应符合国家对外政策。
  (四)项目应符合贷款国关于贷款使用领域、使用地区和规模等方面的要求,贷款国又能够提供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国际招标采购的国家除外)。
  (五)国内配套资金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贷款偿还责任和偿还方案明确。
  (六)第一、二类项目应符合建设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立项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立项申请书2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阐述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理由、数额、使用方向、配套资金(若是贷款,要有银行承诺函)、还款来源等。
  2.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写的项目建议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3.电脑申报盘及项目申报表各1份(填写报盘时投资类型选择限上社会投资,申报阶段选择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4.引进国外设备范围和关键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核原件);
  5.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核原件);
  6.为贷款担保的函复印件2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申请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2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更详细阐述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理由、数额、贷款国别、使用方向、配套资金(若是贷款,要有银行承诺函)、还款来源等;
  2.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已批准项目立项的项目原方案中没有利用外资的内容,还应报利用外资方案。附电子文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的各有关要素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论证,具体论述项目在经济、财务上的合理性、盈利性,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对各种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论证。
  3.电脑申报盘及项目申报表各1份(填写报盘时投资类型选择限上社会投资,申报阶段选择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表加盖公章);
  4.转贷银行的意见复印件2份(核原件);
  5.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核原件);
  6.为贷款担保的函复印件2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类),该表格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财政部等部门后,下达有关批复意见;项目被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单位接到市财政局所转达的财政部关于项目已获贷款国政府批准、双边政府签署政府间贷款协议(或会议纪要)的抄送件后,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利用外资方案)的报批手续。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准后才能正式签署转贷协议和采购合同。
已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如贷款金额、建设方案有重大调整,须按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签订商务合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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